1.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由盔壳(含包边)和悬挂缓冲系统(帽箍、缓冲层、下颏带、转接件等)组成;
2.外观要求:盔壳外表面涂层均匀平滑。无外来杂质、起泡、脱皮、剥落等缺陷;悬挂缓冲系统组件完整、缝合牢固;所有金属件无锈蚀;紧急脱扣与调节扣等功能部件使用方便,下颏带和帽箍可调节、使用方便。
3.外观颜色:盔壳表面涂层为“99”式警服藏蓝色,盔顶前端印制或张贴标准警徽标识,送帽罩一个。
4.防护性能:2级防护,能阻止1954年式7.62mm手枪,1951年式7.62mm手枪弹(铅心),在射距5m距离对防弹头盔进行射击试验,在5发有效命中情况下,头盔能阻断弹头,盔壳弹痕高度均≤25mm,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。
5.阻燃性能:防弹头盔盔壳的外表面续燃时间≤5S。
6.耐浸水性能:防弹头盔在水中浸泡24h后,盔壳表面无裂逢、起泡、分层的现象;在2发有效命中情况下,能阻断弹头,首发弹着点的盔壳弹痕高度≤25mm,且测试后悬挂缓冲系统无零件脱落。
7.适应环境:-25℃~+55℃
8.符合《GA 293-2012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》标准的要求。
9.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具备由“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上海)”和“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”出具的检测报告,报告编号:公沪检1840969。